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施行)
申报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报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
5.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填写材料说明: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程序:审查——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