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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字体: 】 【编辑日期:2015/10/9 11:37:17】 【作者/来源:网站管理员】【阅读: 】
安徽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改革的背景?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
 
  今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率领14个部委的主要负责人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研时要求:“今年要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新突破,形成中国经济发展新动能。要抓紧推进“三证合一”等改革,年内务必实现“三证合一,单一号码”。
 
  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文件精神为依据的。
 
  4.“三证合一”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三证分离”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与创新,对于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正确理顺市场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撬动作用。一是有利于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5.我省“三证合一”改革试点和推进情况?
  答:我省“三证合一”改革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一是确定试点。2014年10月,我省在滁州天长市开展“一照三号”改革试点。该市结合实际,扩展内容,探索开展了多证合一试点,为全省全面铺开复制了可行可鉴的经验。二是“一窗受理、三证统发”。借鉴上海自贸区的做法,省工商局联合省政务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16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服〔2014〕25号),在全省推行“一窗受理、三证统发”的“三证合一”模式。三是“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在借鉴天长市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年5月15日,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5〕5号)要求,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商事登记“三证合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工商办字〔2015〕32号),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改革。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16个市均启动了“三证合一、一照三号”改革。四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今年3月,李克强总理到工商总局调研时,明确要求年内实现“一照一码”。近期,国家层面相继下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等文件,从顶层为实施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据。省工商局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予以转发,确保10月1日前顺利启动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6.“三证合一”改革什么时间启动?
  答: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对新设、变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9月28日省政府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举行省直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首发活动。
 
  7. “三证合一”改革有没有过渡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
  改革设定了过渡期,过渡期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均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也就是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存量企业向“三证合一”的统一转换。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8.“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内容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概括起来说就是“五个一”:一是一表申请。今后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二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企业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三是一企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四是一网互联。全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发改委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五是一照通用。“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9.“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要到哪个部门去申请办理?
  答:根据我省的情况,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工商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统一负责企业登记咨询、受理、审核、发证等工作。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综合窗口”相关事项,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设立只需进一个门、找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实现一站式办结。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号是如何构成及作用?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1位),工商部门的代码为9。机构类别代码(第2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3-8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校验码(第18位)5个部分组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赋予的信用代码码段,通过注册登记业务系统,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方式,对申请企业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法律效力如何?
  答:“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就好比我们居民唯一的“身份证”,一个企业主体只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赋予一个企业主体。企业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12.“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为企业节省时间。企业无需单独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只需办理一张加载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即可,减少企业往返各部门奔波之苦,为企业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二是为企业节约成本。原来登记要准备多份重复资料,现在只需要准备一套登记资料,为企业节约成本。三是企业办事更方便。由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性的特征,企业到相关部门办事只带营业执照即可,再不需带一摞证照办事,因而企业办事更简单、便利。
 
  13.此次“三证合一”改革包括哪些市场主体?
  答:此次改革,目前包括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也就是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所有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
 
  14.办理和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证照可交费?
  答:办理和换发证照“三证合一”营业证照都不收费。
 
 15.“三证合一”后企业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
 
  16.换证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丢失了怎么办?
  答: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丢失的,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即可。工商营业执照丢失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17.改革后,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如何信息共享?
  答:实践证明,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也是“三证合一”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目前,跨地域、跨层级、跨部门间信息梗阻,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既不利于简政放权改革,也不利于市场监管,更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次改革,省政府明确省发改委牵头,建立以省级为单位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联动监管工作机制,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全省企业基本登记、统一代码、企业信用、行政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交换传递、数据共享、协作应用,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供支撑保障。
 
  18.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答: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9.“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取得后,企业如何办理纳税事宜?
  答:依法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也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
 
  企业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应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的税种(基金、费)。
 
  20.实行“三证合一”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一照一码”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的相关功能。企业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税务部门补充信息采集后,凭“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对纳税人信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三证合一”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21.实行“三证合一”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影响?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用于办理涉税业务。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暂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
 
  22.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何办理涉税基础信息变更登记?
  答: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信息交换至企业登记机关。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涉税基础信息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23.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24.什么时候企业无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不再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